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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5/30 16: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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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日周五,证监会就《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意见稿》对外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看到,《办法》实施十余年来,公募基金行业及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行业从百余只公募基金、千亿管理规模发展到现今逾五千只公募基金、十三万亿管理规模,产品类别不断丰富,投资者有效账户数超过4亿户。同时,互联网技术在各领域广泛深入应用,投资者获取信息的习惯发生了很大变化。

基于行业最新情况,证监会启动修订工作。证监会表示,本次修订遵循三个原则:

一是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为目的,优化信息披露方式,强调信息披露的简明性与易得性。顺应互联网技术应用的趋势,简化报刊披露内容,并推出产品资料概要制度,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取关键有效的信息。二是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点,强化复杂基金、高风险基金品种的风险揭示,规范基金名称,明确重大关联交易等重要信息的披露。三是以依法全面从严原则为导向,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规事件的问责力度,提高信息披露违规成本。

其中最值得一提的是,证监会借鉴香港证监会经验,引入了产品资料概要制度。

证监会要求管理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并称应像药品“产品说明书”一样简单易懂,向投资者展示基金核心信息。

此外,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要求、加强风险揭示等内容均起到令投资者了解基金公司及基金关键信息的作用。

附主要修订内容全文如下:

(一)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简化报刊披露内容

一是优化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为单只基金只选择一家报刊披露信息,降低基金信息披露成本;增加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为指定披露网站,并要求指定披露网站免费提供信息披露服务,方便投资者集中查询获取信息(第三条)。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向中国证监会电子披露网站的报送时间不得晚于向其他披露渠道的报送时间,并规定由该网站向其他信息发布渠道推送基金披露信息(第二十七条)。

二是精简报刊披露内容。简化在指定报刊披露的项目和内容,仅要求在纸质报刊披露基金募集的部分文件,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第十条)、基金合同生效公告(第十一条)、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第十三条)、定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临时报告(第二十一条)。不再要求在报刊上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季度报告、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摘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每日基金净值等文件。

(二)强调简明性与易得性,突出有效信息的披露和提高投资者服务水平

一是引入产品资料概要制度。借鉴香港证监会经验,要求管理人在产品销售过程中提供产品资料概要,产品资料概要定位为基金招募说明书摘要,将基金核心信息以简明方式展示给投资者,如同药品销售过程中的“产品说明书”。除了指定网站之外,还应当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复制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第十条)。

二是要求直面投资者的机构(包括基金销售机构、场内基金交易商)协助管理人做好重大信息风险揭示等工作。通过协议方式明确约定持续信息披露服务的责任划分,并确保向投资者清晰披露基金风险揭示等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第三十条)。

三是要求向投资者告知持有基金的基本情况,并完善自主披露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告知投资者认申购、赎回基金的确认情况,定期向投资者提供其所持有的基金产品基本信息,基金销售机构应向管理人提供投资者信息(第二十九条)。另外,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的前提下,支持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频率、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方面增加个性化内容,优化投资者体验,并规定自主披露的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第三十一条)。

四是完善招募说明书更新频率。由现行6个月更新一次调整为信息发生重大变更予以更新,便利现有及潜在投资者获取最新信息(第十二条)。

(三)加强基金风险揭示及重要信息的披露,更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一是明确重大关联交易信息的披露要求,更好防范潜在的利益冲突(第二十一条);二是要求在相关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加强对结构复杂、风险较高基金(如分级基金)的风险揭示,显著、清晰地揭示基金投资运作及交易等环节的相关风险,并在基金名称中揭示基金运作方式、产品类型和主要投资方向等核心特征(第二十八条);三是增加基金清算报告的披露要求(第二十条);四是取消半年末、年末披露基金资产净值的要求,抑制基金管理人“拼排名”行为;五是增加基金管理人聘请外包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临时公告事项,并明确临时公告的兜底原则(第二十一条)。

(四)加强信息披露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违规问责力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引入原则监管思路,强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增加及时性、简明性、易得性原则(第二条);二是强化机构主体的自主管理意识及责任,要求管理人、托管人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管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第二十四条);三是将信息披露合规情况纳入管理人分类监管指标,特别对基金注册申请提交的披露文件粗制滥造等情况,对该机构新基金注册申请在一定期限内不适用简易程序;四是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取消事前向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及事后向我会及派出机构备案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规定;五是完善披露违规法律责任相关表述,细化违规情形,提高违规处罚力度(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五)适应《基金法》作出调整

明确《披露办法(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为“公开募集”基金(第一条);将基金募集申请的审批由“核准制”改为“注册制”(第十条);增加了基金行业协会对基金信息披露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的规定(第五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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