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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4/7 18:48:00

导读

近期,图书市场上惊现两本标题、封面高度近似的图书:《人类简史——我们人类这些年》和《人类简史——从动物到上帝》,两本书不仅主书名相同,封面设计的色调和布局也极为近似。

从著作权法角度而言,封面设计的抄袭涉嫌侵害邻接权中出版者的版式设计专有权,那么,司法实践中对是否侵犯版式设计专有权如何认定?

相关观点

1.版式设计与出版者

版式设计是对印刷品的版面格式的设计,包括对版心、排式、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显然,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即便是影印古籍,只要出版者投入了一定的劳动,仍然创造出来受保护的版式设计。著作权法仅仅提到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略显狭隘,因为绝大多数出版物,包括广告、产品或服务介绍册子,甚至电子出版物等等,都存在版式设计的保护问题。

出版者是指完成了版式设计的人,他们是有关出版物的编辑出版者。在出版过程中,出版者投入了大量资金和劳动,并且在诸多内容上进行了创造性劳动。如版式设计包含了设计者的许多劳动成果,例如不同版本的字体的设计、格式的编排等,尤其是音乐作品的版式设计更具有独创性——不同版本的音乐作品的绘谱(即根据不同使用性质如独奏、合奏等对音乐作品进行设计)、曲目的编排、音符的间距等是不同的;根据相同音乐作品的不同版本进行表演或者演奏,其难度、效果是不一样的。这种智力投入应当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在年著作权法修改时,版式设计被作为一项权利得到法律保护。但立法者同时考虑到对版式设计的保护范围不能太宽,否则不利于出版业的发展。为此,只赋予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专有使用权。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及实用指南》,吴高盛主编,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年出版)

2.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

版式设计是出版者在编辑加工作品时完成的劳动成果。出版者对其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即除了出版者自己可以随意使用其版式设计外,其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按原样复制。出版者得禁止的使用还包括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的比例尺的复制。由此可见,版式设计权的保护范围是很狭小的,一般仅仅表现为专有复制权。另外,通常它也不包含人身权利的因素。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年出版)

3.版式设计权与专有出版权的区别

图书出版者在取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著作权人的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但专有出版权同版式设计权截然不同。专有出版权是直接从著作权中派生出来的,它不能独立于作品而存在;而版式设计权有其独立的客体,因而能够自立存续。即便相关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了,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也仍然继续存在。被出版的作品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不影响版式设计的成立。即便是影印古籍,只要出版者投入了智力劳动,如寻求善本、配书、补页、文字润色、版面修饰等,他仍然创造出来了受保护的版式。专有出版权的有效期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而版式设计权的有效期为十年。

另外,专有出版权的法定主体只限于图书出版者,而版式设计权的主体包括图书、报刊出版者。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注解与配套》(第三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中国法制出版社年出版)

相关案例

1.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对其独立创作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权,但该版式设计专有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

——海南出版社有限公司与吉林美术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图书、期刊的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独立进行智力创作的版式设计,受《著作权法》保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原样复制,或是很简单的、改动很小的复制以及变化了比例尺的复制,但该版式设计专有权不保护图书和期刊的内容。人民法院在判断出版者是否享有版式设计专用权时,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由权利人对版式设计是否系其独立创作进行举证,还应考虑版式设计专有权和设计空间的关系。未经许可擅自复制、使用他人出版图书的版式设计,构成对版式设计专有权的侵害。

案号:()民申字第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2.期刊的封面设计属于版式设计专有权保护范畴,出版者与设计单位未就版式设计专有权进行特别约定的,版式设计专有权由出版者享有

——汽车杂志社诉中国汽车工业经济技术信息研究所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案

案例要旨:期刊的版式设计包括版心、排版用字、行距、标点等版面布局因素的安排和设计。期刊的封面设计如期刊号字体、条形码位置、内文在封面的提示字体、字号,封面图形与背景的安排与布局、封面页眉与页脚的设计等,属于版式设计范畴,应受著作权法保护。出版者与设计单位未就版式设计专有权进行特别约定时,版式设计专有权由出版者享有,出版者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案号:()川民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第3辑),刘玉顺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年出版

3.原样复制权利人的版式设计或只做很小改动的使用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版式设计与权利人的版式设计存在较多差异,并形成了不同的版面整体视觉效果,不构成侵权

——中国青年出版社诉万夏、宋丹、北京紫图图书有限公司、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侵犯版式设计专有使用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出版者对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享有专有使用权,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对该版式设计进行复制使用。考虑到出版行业发展和版式设计表达空间有限,对版式设计只能在有限、狭窄的范围内给予保护。即一般是在原样复制,或在原版式设计基础上只做很简单、很小改动使用时,才构成侵权。被诉侵权图书的版式设计在版心、排版、用字等方面有很多处与权利人图书的版式设计存在差异,且使两者版面产生了不同的整体视觉效果,应认定被诉侵权人并未侵害版式设计专有权。

案号:()二中民终字第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4.与权利人的网页版式设计在具体的编排布局、网页设计及功能展示方面均实质相同的构成侵害版式设计专有权

——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诉长沙智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要旨:网站设计者对根据自己的创作意图和构思进行选材和编排,并形成独特风格、具有独创性的网页版式设计享有著作权。经对比,被诉侵权网页在具体的编排布局、网页设计及功能展示方面与权利人网页版式设计均实质相同的,认定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案号:()长中民五初字第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年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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