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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10/13 17:20:00

来源|网信中国

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规定自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第八条明确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含有的情形,其中包括: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此外,规定第十条还明确对账号信息中含有“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等内容,或者含有*旗、*徽、国旗、国歌、国徽等*和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核验。

第十一条规定,对于互联网用户申请注册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等依法需要取得行*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账号,或者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账号,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要求其提供服务资质、职业资格、专业背景等相关材料,予以核验并在账号信息中加注专门标识。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管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互联网用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诚实信用,不得损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第七条互联网个人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含有职业信息的,应当与个人真实职业信息相一致。

互联网机构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应当与机构名称、标识等相一致,与机构性质、经营范围和所属行业类型等相符合。

第八条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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