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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整顿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每日一学十五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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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纪律处分条例

第六章对违反*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方针,破坏*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的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八条在*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的活动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的活动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在*内搞团团伙伙、结*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己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条*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中央确定的大*方针,甚至背着*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落实*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治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对*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制造、散布、传播*治谣言,破坏*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擅自对应当由*中央决定的重大*策问题作出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四条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组织、参加反对*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策,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组织、参加旨在反对*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五十九条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和国家民族*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的路线、方针、*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和国家宗教*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对信仰宗教的*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和*府,妨碍*和国家的方针*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和*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察看或者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不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治纪律和*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违反*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的规矩,在*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内职务或者留*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籍处分。

原标题:《教育整顿

*法队伍教育整顿每日一学(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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